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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拟建项目 山西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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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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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免除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函〔**〕**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倡导和鼓励捐献,保障捐献者权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根据《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现将免除遗体、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的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献者(含非本省户籍),逝世后选择火化的,可免除殡葬服务费。

二、捐献的人体器官和组织包括:心脏、肾脏、肝脏、肺脏、胰腺、小肠、角膜和软骨等。

三、免除的殡葬服务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费和殡葬延伸服务费两类,免除标准按照市、县政府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殡葬基本服务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纸棺)、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以内)、遗体火化费(普通设备火化)、骨灰寄存费(1年期)。殡葬延伸服务费包括:守灵、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服务。凡免费提供殡葬延伸服务的殡葬机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捐献者丧事承办人向经办殡葬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可以免除殡葬服务费:①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②红十字会出具的捐献证书;③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捐献者生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殡葬机构对承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减免殡葬服务费。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免除捐献者殡葬服务费政策,同时做好缅怀纪念、人道关怀和表扬奖励等工作,促进形成正确认识、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捐献的社会氛围。

六、本通知自**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收取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除的殡葬服务费,应予以退还。

山西省人民政府

**年3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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