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6月9日我分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邮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大同阳高**kV特高压变电工程配套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阳环函〔**〕4号 | **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