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日对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8月**日-**年9月2日(7日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
审批文件名称(全文公示链接)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忻环函〔**〕**号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