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部分机器设备的
拍卖公告
介休市人民法院将于**年7月**日**时至**年7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的部分机器设备(**项)。
所有拍卖的机器设备整体拍卖。
具体标的物情况(略)(晋德信评报字<**>**号)评估报告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机器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天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略)联系统一安排看样,看样时间为:**年7月**日至**年7月**日(工作时间)。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另行向本院交纳拆卸、拉运、毁损恢复保证金(略)。在拆卸、拉运完毕恢复原状后,本院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保证金,不交纳保证金者,视为买受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拍卖成交后以现状厂区内交接,交接时间为买受人付完全款后**个工作日内进行,买受人出具收条后视为交付完毕。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等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需拆运的,自接受标的物7个工作日内拆卸、拉运完毕,逾期承担不利后果,请买受人聘用有资质的拆卸、运输人员完成拆运工作,应注意安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意外、事故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期间所发生的拆卸、拉运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拆除时,对机器设备的固定的建筑及平台、架等可以毁损,且无需恢复。需拆除厂房、围墙、屋顶等的,移除完毕后需对厂房、围墙、屋顶等恢复原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违背该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标的物明细仅供参考,不排除交接时存在的瑕疵,不做为移交依据。
6、本法院不接受竞买人通过线下途径缴纳保证金报名。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7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余款请在**年7月**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交纳拍卖余款及拆除、恢复保证金用)
开户银行:(略)介休市支行
开户名称:介休市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略)**(转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法院咨询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变卖辅助机构((略))咨询。
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略)-**;(略)(朱先生)
介休市人民法院
**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