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日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2月**日-**年2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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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文件链接 |
关于山西(略)填沟造地新建**亩果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环评函〔**〕6号 | **.2.** | |
关于原平市第二气源连接线项目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环评函〔**〕7号 | **.2.** | |
关于忻州(略)忻府区董村镇刘家山镇填沟造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环评函〔**〕8号 | **.2.** | |
关于山西(略)中高档葡萄酒开发及酿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环评函〔**〕9号 | **.2.** | |
关于中广核太阳能忻州宁武县5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忻环评函〔**〕**号 | **.2.** | |
关于山(略)矸石填沟造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环评函〔**〕**号 | **.2.** |